王先生花钱买了一部新手机,
拿回家使用时发现手机已被提前激活,
并且有一则通话记录,
电讯店在销售时并未告知上述情况。
王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是二手手机,
电讯店称手机是全新机,
提前激活手机是基于厂家防止串货需要。
双方产生纠纷对簿公堂,
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该案判决结果如何?
对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有着怎样的启示?
详情请收看本期以案说法
《手机购买维权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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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的一项基础性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
提供商品有关情况,
经营者也对产品
“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
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因此,建议经营者
在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
要主动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
应全面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
避免卷入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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