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手机购买维权记

王先生花钱买了一部新手机,

拿回家使用时发现手机已被提前激活,

并且有一则通话记录,

电讯店在销售时并未告知上述情况。

王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是二手手机,

电讯店称手机是全新机,

提前激活手机是基于厂家防止串货需要。

双方产生纠纷对簿公堂,

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该案判决结果如何?

对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有着怎样的启示?

详情请收看本期以案说法

《手机购买维权记》

↓↓↓详情戳视频

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的一项基础性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

提供商品有关情况,

经营者也对产品

“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

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因此,建议经营者

在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

要主动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

应全面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

避免卷入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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