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典型案例】​以预付优惠吸引顾客办会员,健身房未如期开业构成根本违约

编者按:

近年来,韶关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让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  

时值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韶关法院开设3·15典型案例专栏,摘选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帮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提升广大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和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意识。

以预付优惠吸引顾客办会员健身房未如期开业构成根本违约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新丰某健身公司对室内恒温游泳馆进行宣传,吸引群众缴纳订金参与游泳健身优惠活动。活动期间,潘某等38人陆续与该公司签订了《订金收据》或《合约书》,并支付了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订金或培训费,款项大部分通过“收钱吧”直接转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丁某的个人账户。2022年7月,因该恒温游泳馆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文件,无法如期开业,潘某等38人将涉案公司及丁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支付的培训费及订金。

【裁判结果】

新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合约书》《订金收据》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公司因未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文件,致使游泳馆不能如期开业,无法按约提供游泳服务,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已明确提出不再履行案涉合同,涉案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应予解除,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培训费用。原告向被告支付订金用于参与游泳健身优惠活动,符合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情形,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故被告应退还原告的订金。被告丁某直接用其个人账户收取消费者支付的培训费等款项,且其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形式,许多商家都极力推广这种消费模式,并根据预付金额的高低,以较低的折扣吸引消费者。这种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需预先支付对价,且往往付款数额较高、消费行为被长期“捆绑”,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较高的合同履行风险。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适度消费,在进行预付消费前,要谨慎选择商家,实地查看经营场所与宣传内容是否一致,并注意留存消费凭证。同时,也提醒广大商家要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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