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但在现实生活中,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对电梯出行的需求矛盾无疑是影响电梯加装进程的首要因素。近日,浈江法院审结一起阻碍电梯加装诉讼案件,判决书对业主集体表决加装电梯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进行解读。
浈江区某小区一栋9层住宅楼共居住着23户居民,其中16户为住宅业主、7户为商铺业主。居民楼多为老年人居住且没有电梯,出行多有不便。
居民楼高层业主得知国家出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后,决定联合全体住户协商加装电梯事宜。2019年12月,业主就加装电梯一事召开会议,16户业主到场参会,其中13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3户业主同意但不参与,同时在会议上成立加装电梯筹备小组,具体负责加装电梯事宜。
2020年4月28日,筹备小组向韶关市自然资源局提交《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同年次月,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就加装电梯一事在其官网及该住宅楼楼宇处进行批前公示。
公示期间,一楼商铺两名业主向韶关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诉书》,对加装电梯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投票表决存在冒名顶替他人签名的行为,且加装的电梯影响其商铺的通风、采光、日照,降低其使用价值。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经审查认为,拟加装的电梯不影响该商铺的正常使用功能,筹备小组的申请符合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遂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此,两名业主对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向电梯筹备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服,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许可证。武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述二人诉讼请求。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一楼商铺的两名业主多次将车停在施工场地阻碍施工,其余业主报警处理,经居委会多次调解均无果,导致工程停滞。为此,该住宅楼18名业主共同向浈江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一楼商铺两名业主表示,对于原告加装电梯有异议,但其没有阻碍原告施工,其车辆停放在自家商铺门口,没有妨碍任何人,同时法律上也未有禁止在商铺门口停车的规定。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经韶关市自然资源局批准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虽然被告并不认可该许可证的效力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经法院审理并作出《行政判决书》,该《行政判决书》认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即说明原告加装电梯的项目工程是依法获得政府行政许可。因此,法院确认原告申请加装电梯的项目工程是合法的,任何人不得阻碍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
庭审时被告表示其没有阻碍工程施工,但从原告提交的相片和报警回执来看,被告有阻碍施工的动机和主观因素,被告将车辆停在电梯加装的地方,客观上妨碍了电梯加装施工。原告加装电梯是对大多数住户有利的行为,基于相邻关系的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而本案原告加装的电梯与被告的商铺有一定距离,该电梯的加装既未改变被告原有的通行,亦未严重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正常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法院依法判决两名商铺业主不得阻挠、妨碍电梯安装施工。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民生问题,解决的是出行难题,充分尊重并保障大多数业主的权利,符合人民的意愿,亦符合人民的所思所盼。”承办法官说道。
作者:徐国维
编辑:蓝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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