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
市工商局从6月1日起,
将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
下放至各县(市、区)级工商
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据悉,自2018年6月1日起,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冠市名企业名称的,以本登记机关名义出具相关文书,并加盖本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或者名称核准专用章。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市名企业名称登记:以“韶关”“韶关市”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韶关”“韶关市”字样的;市级行政区划与县(市、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韶关”“韶关市”字样的。
其登记流程为:申请人申请冠市名企业名称的,应当根据《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申请的冠市名企业名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申请冠市名企业名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文书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规定执行。
市工商局强调,各县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谁核准、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谁登记、谁归档”的原则,依法核准登记冠市名企业名称,对本机关登记的冠市名企业名称引发的名称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市工商局将加强对冠市名企业名称办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对违规、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责令改正,依法追究企业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作者:韶关日报记者 魏生革 通讯员 文军
编辑:朱海雯
责编:冯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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