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他人银行卡赚取差价仁化男子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

近日,仁化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此前,被告人刘某凌在参加同学会时,受其同学邓某委托,办理农行卡给香港的陈某使用,并被承诺每套银行卡给予5000元港币的好处费。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刘某凌以每套银行卡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分别让王某等6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办理了一张农行卡交给他使用。后刘某凌分三次将其持有的王某等6人共计6张农行卡及其相关电话卡、网银U盾提供给香港的陈某使用。除去支付给王某等6人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外,刘某凌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0元。

在得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后,被告人刘某凌在被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所犯罪行,属于自首。被告人表示,因为自己法律意识薄弱而犯下罪行,对此后悔不已,希望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应当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此处的信用卡除了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外,也包括借记卡等电子支付卡。《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文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的“数量较大”。

此外,买卖信用卡的行为不仅妨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还容易为洗钱、诈骗、非法集资、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行为提供方便,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本案被告人刘某凌非法持有王某等6人共计6张农行卡,属于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刘某凌当庭认罪服判,表示对此判决没有异议,不上诉。(通讯员 蒙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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