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OK”手势,TA竟成被告?

日常生活中,

大家网络聊天会广泛使用表情符号。

但你发的每一个表情,

或成“呈堂证供”。

近日,仁化法院审结了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微信表情“OK”手势作为有效证据,

发挥了重要作用。

  刘某与杨某素有生意往来。2022年,杨某因养鱼分四次向刘某购买鱼饲料,10月12日,刘某通过微信发送四张供货单照片给杨某,列明信息为“杨老板合计156000元”,杨某回复了一个“OK”的微信表情手势。后因欠款人杨某未支付货款,刘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举证杨某欠付货款156000元事实。杨某则辩称“OK”的表情符号不能代表他对刘某微信内容的同意,且主张刘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示虚假账单,但未对自己的主张出具任何证据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刘某向杨某供货四次合计156000元,并通过微信发送供货单及货物总款给杨某核对,杨某微信回复“OK”手势,结合刘某提交的微信记录语境,可以视为杨某对供货单及金额的认可。法院据此确认杨某欠付刘某的货款数额,故对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电子数据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类似本案微信表情符号的含义,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结合聊天记录上下文综合意思表示、案件其他证据、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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