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韶共同设立装备园企业(项目)落户扶持专项资金,最高可奖励500万元


近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韶关、东莞两市政府共同设立装备园企业(项目)落户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发展,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


奖励共十大方向,包括项目落户奖、建厂补助奖励、租金补助、设备购买补贴、科技创新奖励、金融扶持、产业共建扶持、人才引进奖励、重点扶持项目、韶钢对入园企业优惠



具体内容


奖励政策适用于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或者机构,在满足基本条件后,新设立的企业,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奖励。

  • 实际完成投资额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 实际完成投资额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 实际完成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韶关地区外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转移进入装备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 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自建物业(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宿舍、饭堂)建设,在满足申报条件后,可同时享受东莞市财政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以及韶关市财政最高200元/平方米的补贴。


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200万元。


作者:韶关日报记者 侯海霞

编辑:肖声扬

责编:李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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