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套现后转贷? 借款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他人以此牟利?殊不知,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严重风险。近日,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借款合同纠纷案,认定借款人出借的钱属于向银行贷款后再转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陈某与李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兴建农家乐,合作期限为10年,由陈某出资50万元作为兴建农家乐的运营资金,李某则用自家的鱼塘、猪舍等作为兴建农家乐的用地。根据协议约定,陈某在投资50万元后,李某则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每月支付本息给陈某。因李某在支付了5年的本息后拒付剩余的本息,陈某将李某等人起诉至始兴法院,要求被告根据协议约定支付款项39.3万元及利息,农家乐中所有装修建筑、物品财产、绿化植物归其所有,并转让经营权。  

庭审时,李某等人辩称,协议约定农家乐是自主独立经营,陈某不参与农家乐的兴建及运营,经营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均由自己负担。李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而非合伙合同,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李某在庭审时提出反诉,要求陈某将多收取的31.2万元返还。  

始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在向银行贷款75万元后,随即便将贷款中的40万元转给了本诉被告。从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看,陈某仅负责出资并以此来收取固定数额的回报,但却并不实际参与农家乐的经营及承担相关的经营风险。事实上,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亦以此约定的方式来独自经营农家乐,即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两人也就不具备合伙的基础条件,且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纠纷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处理,因此,《合作协议书》虽然名为合伙协议,但实为借款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李某,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陈某基于该协议的约定提出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李某提出的返还31.2万元的反诉请求,虽然双方协议无效,但由于李某实际占有使用了陈某支付的50万元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李某应按年利率6%来向陈某支付资金占有使用期间的利息。

结合款项的支付时间,以及李某的还款情况,经法院核算,李某已于2018年2月偿还清50万元借款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此后李某向陈某多偿还借款本金合计24万余元,多偿还款项应返还给李某。  

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陈某向李某返还款项24万余元。陈某在收到判决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中陈某虽与李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但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存在投资合作的特征,而是以出资的名义来收取固定的数额回报,实为借款合同。且陈某向银行贷款75万元后随即便将贷款中40万元转借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  

基于无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各自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故陈某须向李某返还多给付的款项24万余元。


作者:通讯员 林鑫

编辑:范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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