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装店擅用明星照营销商品 法院:这是侵权行为

 一些商家喜欢打着“明星同款”的旗号作为营销噱头销售商品,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如果未经当事人授权,已然构成了侵权。近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3月,在某网购平台经营女装店的郑某上架了一款上衣,配文“洪某同款上衣”并附上洪某的照片用于商品宣传。洪某系影视女演员,具有一定知名度。洪某认为,其姓名、肖像具有相当程度的商业价值,郑某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其姓名和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使公众产生其为郑某及其相关商品代言的误解,目的在于增加公众对该商品的关注度,具有营利目的,郑某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据悉,该商品已于2022年8月下架,且未产生任何销售数据。郑某在庭审时称,其没有因此获得利益,且明星同款在网上很普遍,没有意识到这是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未经洪某同意,在其经营的网购平台商铺为宣传推广其商品使用含有洪某肖像的图片,该行为具有营利性,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已构成对洪某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洪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因郑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郑某亦未因出售该商品获利,考虑到洪某作为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法院依法判决郑某在该网购平台向洪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发布后保留15天,并一次性赔偿洪某经济损失1900元。

作者:通讯员 张娴

编辑:范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