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抚养费不够用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夫妻双方离婚时大多会对抚养费进行约定,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原来约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生活的需要了,能否增加抚养费呢?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苏某生下婚生女儿小欣,不到两年,苏某与丈夫付某协议离婚,约定小欣由苏某抚养,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然而付某却未按时支付抚养费,至2022年12月止,付某共拖欠抚养费22000余元。此外,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如今已读小学三年级的小欣,生活开支大幅增加,原来约定的每月6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小欣生活和教育的需要,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付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对于小欣请求付某支付尚欠抚养费22000余元,法院予以支持。另外,考虑近年来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的上涨,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及小欣生活、教育的实际需要,法院亦支持了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的诉请。  

判决生效后,付某仍未主动向小欣支付尚欠的抚养费,于是小欣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干警的劝说下,最终付某表示愿意分期支付款项。付某与小欣经过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付某从2023年3月起,每月向小欣支付20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如今小欣已如期收到了父亲每月支付的2000元,母亲也不再为生活开支而愁眉不展。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抚养费仅仅是未成年人成长所需的资金支持,为了孩子更好地成长,还需要父母给予充分的陪伴和关爱。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能在父母爱的包围下茁壮成长。

作者:通讯员 张娴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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