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法院审结首例涉知识产权行政案

近日,翁源法院成功调解一宗涉商标权行政诉讼案件。自2022年5月1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确定翁源法院为韶关市范围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该案是翁源法院成功调解的首例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022年9月,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丰县新型铝材不锈钢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以该经营部销售“航天凤铝材”的“凤铝”字样及铝材标识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让人误以为其与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凤铝”注册商标有特定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及罚款185782.5元等行政处罚。新丰县新型铝材不锈钢经营部对该处罚不服,向新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新丰县政府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金额未超过法定幅度,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新丰县新型铝材不锈钢经营部不服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向翁源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案承办法官先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电话沟通,了解本案案情细节及双方的争议焦点,随后亲自到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经认真梳理案情并听取双方意见后表示,“凤铝”商标在铝合金型材商品市场及公众中都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商誉,而新丰县新型铝材不锈钢经营部销售“航天凤铝材”在名称、包装上容易引起大众混淆,确实是侵犯了“凤铝”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综合考虑到新丰县新型铝材不锈钢经营部没有主观侵权恶意、销售时间短、所售铝材不存在质量问题、获利较少、主动配合调查等,在罚款数额上可以在法定幅度内予以适当减少,尽可能保障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经承办法官居中调和及释法说理,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方将罚款数额调整为80000元,原告也向法院撤诉,该案得以圆满审结。

作者:通讯员 何辉熊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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