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欠下大额债务未还,前妻被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前妻是否应该一同偿还?通过始兴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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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官某与白某在2022年4月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离婚,于5月2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官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邝某借款35万元,并承诺于2022年底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官某未向邝某偿还借款,邝某遂将官某及其前妻白某一同告上法庭。
白某辩称,官某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分文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利用离婚冷静期将本案债务伪造成夫妻共同债务,其个人借款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借款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首先,本案借款高达35万元,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对本案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邝某无法证明官某借款是用于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生活。其次,债务发生于两人离婚前,在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官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太切合实际。综上,邝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始兴法院依法判决由官某偿还邝某35万元,驳回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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