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 优化营商环境 减轻企业负担

笔者昨日从市发改局获悉,根据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19年3月1日起,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  

据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所规定的免征对象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其他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和国家相关政策已有规定的,继续按规定执行。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明确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已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等23项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市县级收入。对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等11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步免征省级及市县级收入,全面实施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免征对象为由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而此次免征对象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此将利于我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减轻企业负担,助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文字:通讯员 罗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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