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手机是盗窃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仍进行收购?实施这一行为,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近日,浈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11月,被告人高某在明知张某英(已判决)所出售手机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向其进行收购,先后从张某英处购得华为手机、红米手机各一部。此外,高某还在浈江区西堤中路河边摆地摊,先后三次以低价向他人收购三部华为手机,该三部手机亦均为盗赃。经鉴定,该五部手机总价值为4991.38元。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案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遏制盗窃犯罪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拒绝购买盗赃。如人们自觉抵制购买盗赃,其流转价值无法实现,盗窃行为的“吸引力”自然大打折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事处罚。
对于该罪的认定,有的不法分子或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在购买当时并不明确知道是盗赃就不构成犯罪,其实不然。法官介绍,此处的“明知”不要求明确知道,包括推定为应当知道的情况,例如,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无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转移财产,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等情形,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外,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作者:徐国维 刘青
编辑:张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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