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华与刘某辉共同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其中,李某华多次组织、指挥并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主观恶性大,且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958.51克及丸状毒品甲基苯丙胺160粒,在广东省韶关市、湖南省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等多地贩卖给多人,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刘某辉多次驾驶小汽车搭载李某华前往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湖南省邵阳市购买、贩卖毒品,并从李某华处获取车费及免费提供毒品等好处,其间前往广东省广州市一趟得款1000元,前往湖南省邵阳市一趟得款2000元。
判决结果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刘某辉的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辉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该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等,法院依法判处李某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刘某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即便如此,仍有部分人铤而走险,甚至如本案被告人这般,为非法牟取暴利,大量购买毒品,长距离运输至多地进行贩卖,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威胁,对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对此,法院依法科处重刑,严厉打击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切断毒品蔓延渠道,铲除毒害、维护安宁,并引导广大群众认清毒品危害,自觉增强自身拒毒、防毒意识。
来源:韶关中院
编辑:张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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