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水电气价格政策去年减负金额逾4亿元

笔者昨日从市发改局获悉,2018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水电气价格减负政策,当年减负45599.37万元,有效地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起到减负增收促发展的积极作用。  

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2018年,我市在继续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共计降低电价每千瓦时4.12分的基础上,又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213号)等三个文件规定,先后三次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以及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三次共计降低电价每千瓦时8.19分。执行上述规定,当年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43059.37万元。  

同时,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暨门站价格与销售价格动态联动机制。市区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阶梯气价每立方米由原居民生活用气价格3.95元降为3.85元。工商业用户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气价的1.2倍核定,即每立方米最高限价由原4.74元调整为4.62元,低于清远、河源、云浮、梅州,当年减轻企业负担1487万元。此外,继续执行在市区供水价格中取消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政策,当年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1053万元,从而给力减负增收,助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通讯员 罗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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