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男子获刑6个月

吕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并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执行。近日,浈江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6个月。  

梁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浈江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小轿车归梁某东所有。同年12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吕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梁某申请,浈江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向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吕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小轿车交付执行,采取藏匿该车并更换假车牌的方式以逃避执行。  

浈江法院遂将吕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浈江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9月8日,公安机关抓获吕某并扣押了该车,2021年11月4日,该车移交给浈江法院执行局。  

浈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有能力但拒不交付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的从宽、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通讯员 徐国维

编辑:蓝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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