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人员在家赌博 乳源3人获刑

近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赌博罪案件,依法判处3名被告人犯赌博罪。  

被告人冯某柱召集7名参赌人员到自己家中以扑克牌玩“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找到另一被告人冯某以每场700元的固定红利让其在赌场负责发牌和“抽水”,又让被告人刘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借贷,并可以从赌资借贷中抽取3%的利息。5天之内,被告人冯某柱累计抽头盈利6000元,被告人冯某获利2800元,被告人刘某在赌场累计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借贷约200000元,并向参赌人员收取3%的利息,累计获利约6000元。  

乳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柱、冯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明知其余两名被告人组织他人赌博,仍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柱系主犯,被告人冯某、刘某系从犯。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柱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赌博罪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聚众赌博有损社会良好风气,偶尔“以牌会友”,有助于家人朋友间联络感情,但家中并不是法外之地,若以朋友打牌之名,行赌博之实,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作者:通讯员 徐艳雯

编辑:蓝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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