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上三五好友聚餐,席间推杯换盏甚是欢喜,然而在聚会结束时,吴某却不请代驾,而是让喝了酒的同行好友曾某驾驶他的车辆搭载他回家,最终不慎引发车祸,还让其二人因此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案发当天凌晨,曾某、吴某等人相约在宵夜档吃饭饮酒,席间喝了不少白酒和啤酒。聚会结束后,吴某在明知曾某喝了酒的情况下,把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给曾某驾驶,自己则坐在了副驾驶位置上。谁知,当车辆行驶至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大桥路段时,“糊涂”的曾某竟驾车逆行上桥,和一部正向驶来的小轿车撞了个正着,造成了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警察到达现场后,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对曾某进行酒精测试,发现他存在酒驾情况,随即将曾某带往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曾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0.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曾某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浈江法院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吴某明知曾某饮酒,仍提供机动车,纵容曾某在道路上驾驶,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二人在被害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结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曾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介绍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不仅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车主或者相关人员明知驾驶员饮酒,仍然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或者教唆、指使其驾驶,又或者帮助其“把风”逃避酒精检测的,车主或相关人员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身为车主、驾驶员,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自己饮酒后绝不能驾驶机动车,在明知他人有饮酒的情况下,也绝不能教唆、指使或帮助他人酒后驾车,对于酒驾、醉驾行为要勇于、及时予以制止,避免出现严重后果。
作者:黄健婷 徐国维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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