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某制造有限公司员工小林入职9年多,一直要求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可公司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小林向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维护自身权益并得到支持,但公司却不满仲裁结果。近日,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维护小林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小林于2010年进入某制造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为其购买社保,而是以工资的形式增发补贴实为折现社保费用。小林为了让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向市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市仲裁院裁决支持了小林的请求。可裁决生效后公司也未为小林购买社保,并向其下发《调岗通知书》,调整其工作岗位。2019年底,小林以公司未给其购买社保及随意调整岗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收到后回复称该通知书描述的内容、理由和事实不属实,不接受小林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小林再次向市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院依法作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和公司支付小林经济补偿金的裁决。公司对裁决书的裁决事项不服遂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林是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公司认为社会保险费用已经以工资的形式补贴发放给被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小林多次催促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公司总以工资包含了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小林,该理由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司应为小林购买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即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后,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可解除,因此,小林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公司后,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因此而解除,小林实际离开公司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而终止。
综上,公司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小林购买社会保险,规避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损害了国家利益,其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小林向公司提出后,公司仍然拒绝为小林购买社会保险,因此,小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公司应向小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司以工资的形式折现社会保险费给小林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是无效的,不能因此免除公司为小林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责任,公司仍然有义务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除部分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外,其他大部分资金将进入公共积累,用于社会统筹。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同意放弃或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劳动者在放弃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利益,损害了社会统筹制度的建设,显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
作者:通讯员 凌嘉华 罗佳佳
编辑:蓝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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