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上锁摩托车 南雄一男子获刑半年

近日,南雄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化名)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某日,被告人徐某途经南雄市某店铺门口,发现一女装摩托车未上锁,便心生一计,乘四周无人之际将摩托车推至附近一停车场藏匿后离去。  

当日傍晚,徐某悄悄返回该停车场并自行更换摩托车锁,随后驾驶该车离开,自以为“天衣无缝”,无人察觉。然而,不久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女装摩托车价值6346元。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所盗财物已发还失主,取得了失主的谅解,是初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南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赖铭

编辑:蓝洁雯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