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首宗“拒执罪”案件宣判

日前,被告人姚某云等涉嫌犯“拒执罪”一案在仁化法院公开宣判,这是“决胜2018”执行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仁化法院审理的首宗“拒执罪”案件。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人9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该案要追溯到发生于2013年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年5月,张某驾驶登记在被告人姚某春江西中顺汽车新干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名下的货车与刘某搭载罗某等4名乘客的汽车在仁化县大桥镇某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等5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中顺公司对上述事故的54326.17元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和被告人姚某春、姚某云(中顺公司股东兼经理)迟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死者刘某家属只好向仁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仁化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姚某春、姚某云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直至2015年10月,被告人依旧不顾判决结果拒绝支付赔偿款,甚至通过故意隐蔽、转移公司财产以规避执行。根据被告人转移财产的情形,仁化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将该案移送仁化县公安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交检察院向仁化法院提起公诉。  

仁化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云、姚某春作为中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隐蔽、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告人虽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得到谅解,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宜免于刑事处罚,最终分别判处姚某云1年和姚某春9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作者:卓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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