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获悉,一男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且非法狩猎,被浈江警方查获。犯罪嫌疑人何某清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狩猎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
2019年1月6日16时30分许,韶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一中队在北环高速犁市收费站出口设卡盘查过往违法嫌疑车辆时,在一辆三菱吉普车上发现一头打死的野猪,经检查发现野猪身上有枪伤,引起民警怀疑。民警在进一步检查时,从车上搜出3支猎枪。民警迅速将该车辆驾驶人控制,并将该情况通过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通报给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犁市派出所。
犁市派出所接到指令后,值班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交警查获的嫌疑车辆进行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该三菱吉普车后排座存放有霰弹枪1支、猎枪2支,霰弹枪子弹55发。随后,办案民警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该局办案区审讯。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何某清(男,54岁,韶关人)对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今年1月6日12时许,他听说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某村附近的山上有野猪出没,于是从其家中杂物房内把私藏的3支火药猎枪装好弹药,驾车前往该山上狩猎,确认在该山上有野猪后,便迅速返回家中带来4条狗,于13时许,再次回到该山上进行狩猎。其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的前提下,先用4条狗去追捕野猪,不料有1条狗被野猪弄断了腿,他见狗无法猎捕野猪,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霰弹枪对野猪进行射杀,野猪中弹后并未死去,他又拿出身上携带的水果刀对中枪受伤的野猪进行捅刺,致野猪死亡。其成功捕杀野猪后,便将野猪死体搬上其车辆后备箱,同时召回4条狗,并将霰弹枪放回车内后排座离开,后被交警查获。
2019年1月6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清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狩猎罪被浈江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月16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并移送起诉。
目前,何某清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狩猎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
作者:韶关日报记者 魏生革 通讯员 张云飞 刘诗静
编辑:廖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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