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管控要求:禁止以任何方式燃烧生活垃圾

为从源头上控制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改善空气质量,近日,韶关市政府发出通告,决定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管理规定。  

通告指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市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管理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指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通告要求,在禁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禁止以任何方式燃烧生活垃圾、废旧建筑模板、废旧家具、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各类可燃废物;使用非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各类在用燃烧设施,可在达到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大气污染防治、锅炉污染整治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继续使用;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以及不能达到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各类在用燃烧设施,应在“禁燃区”执行时间前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或予以拆除。    


(作者:汪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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