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六”标准今日起执行!这些重要信息车主要知道~

7月1日

广东将正式实施国六标准

那么国五标准车辆如何上牌和转出?

马上来看看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发布,宣布广东将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

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通告有哪些重要内容?

一、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应符合国6b限值要求,PN(粒子数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执行汽油车过渡限值,即6.0×1012个/km;Ⅱ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在2023年7月1日前仅监测并报告结果。

(二)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三)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四)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三)我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三、有关要求

(一)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新车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二)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Ⅵ车用燃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

(三)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轻型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深圳市按照该市已发布的相关通告要求执行。

(二)轻型汽车新车排放标准信息可查看该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三)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四)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图片来源南方+

◆◆相关解读◆◆

 轻型汽车是指哪些车型?

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其中: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汽车。

N1类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国六排放标准是什么?

本通告所指国六排放标准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Ⅰ型试验应符合国6b限值要求。截至2019年5月30日,全国共有87家企业1950个车型3623820辆达到国六排放标准,除6款车型为国6a外,其余车型均为国6b。

 通告实施时间和区域是什么?

通告明确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标准,同时明确深圳市按照该市已发布的相关通告要求执行。深圳市已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轻型柴油车国六标准,计划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 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是什么?

2019年9月30日前

 对于汽车经销商库存汽车是否设置过渡期,有何规定?

我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可以在2019年9月30日前在我省办理注册登记。

 对于在用轻型汽车迁入有哪些规定?

一、对于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二、对于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三、对于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3年6月30日前可以互迁。

四、对于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在2019年9月30日前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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