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一女子外嫁他乡,但户口一直未迁出村里,那么村里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她能否获得?近日,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0年,邝某跟随其母亲一起将户口落户到被告村小组,三年后邝某外嫁他乡,但一直未将其户籍迁出。2021年至2023年期间,村小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了当年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对于邝某的部分,村小组则以“国有国法,乡有乡规”为由拒绝支付。村小组认为邝某属于外嫁女,不再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当享有分配补偿款的权益。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邝某诉至法院要求村小组支付补偿款5000元。
据悉,在起诉立案前,邝某向当地政府申请其村民资格的认定,当地政府向其出具了《情况说明》,该份说明载明:“村民资格认定的依据是户口本和身份证,有本村村民小组户口本和身份证的人,既可认定为具有所在村小组的村民资格……”
法院认为,邝某于2010年便已落户于被告村小组,且根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的意见,政府实际已确认邝某具有被告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邝某对本村土地和其他的村集体财产依法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因村小组在分配涉案补偿款前,邝某已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对此理应享有取得案涉补偿款的权利。被告拒绝向邝某分配补偿款的行为,已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始兴法院判决村小组向邝某支付生态公益林补偿款5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由此可见,法律已明令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制定村规民约的形式来非法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便村规民约的相关条款以民
作者:通讯员 林鑫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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