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北路弃婴事件引发的思考

近日,市区芙蓉北路垃圾桶发现弃婴事件引起社会的关切,韶关市妇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  

透过事件看本质,归根结底之所以会发生弃婴,还是法律意识淡薄。为此,市妇联希望通过此文,普及儿童保护法律相关知识,引起社会共同关注和保障儿童权利。  

“儿童”,法律上一般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儿童是特定人生阶段的人,处于人生初始阶段,尤其是婴幼儿,有其特殊性、脆弱性,身心发展尚未成熟,需要依靠成人来获得安全和幸福,比成人更容易受伤害,需要得到特殊保护。儿童是人,就享有基本的人权。  

我国有关法律保障儿童权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立法,规定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是对儿童权利总的概括。  

此外,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法律中都有关于儿童权利的具体规定。  

弃婴行为触犯《刑法》当事人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其行为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还将涉嫌故意杀人罪。”  

市妇联谴责一切不负责任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负有扶养未成年子女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孩子的成长有父母的陪伴,孩子才有一个完整的人生。  

在此,我们呼吁,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可以向社会寻求救助,遗弃孩子行为不但触犯法律,还会给孩子的身心造成永久的伤害。

文字: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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