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也是“担责”,签字需谨慎

说起担保,

许多人认为只是帮忙做个见证,

有时,

碍于情面或基于对他人的信任,

就签字做了担保。

殊不知,一旦成为担保人,

就可能面临

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原告某新能源公司与某燃气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燃气公司供应天然气。因欠天然气款,燃气公司向原告出具《证明》,确认燃气公司尚欠原告天然气款26万元,林某作为保证人签字。后因经营不善,燃气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市中院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确认原告对燃气公司享有债权26万元。原告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林某履行保证义务,并申请对林某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市中院作出裁定保全了林某名下26万元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债务人燃气公司已经市中院裁定进入破产,并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被告林某在保证人栏签字确认对燃气公司欠付原告货款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请林某承担保证责任,向其支付欠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判决林某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支付原告货款26万元。林某向原告清偿债务后,可就其对债务人燃气公司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法官说法:担保并非儿戏,一旦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担保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前应仔细了解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限等相关约定,切勿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