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商家喜欢打着“明星同款”的旗号作为营销噱头销售商品,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如果未经当事人授权,已然构成了侵权。近日,乳源法院就审结了一宗此类案件。
2022年3月,郑某在自己网购平台经营的女装店上架了一款上衣,并附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影视女演员洪某的照片,配文“洪某同款上衣”用于商品宣传。洪某发现了上述情况,认为郑某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其姓名和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使公众产生其为郑某及相关商品代言的误解,侵害其合法权益,于是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赔偿相应的损失。乳源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了该案。
“商品已于2022年8月下架,且未产生任何销售数据。”庭审中郑某辩称,她没有因此获得利益,而且认为标记“明星同款”的宣传行为在网上很普遍,她没有意识到这是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未经同意,在其经营的网购平台商铺使用含有洪某肖像的图片宣传推广其商品,该行为具有营利性,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已构成对洪某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洪某未举证证明其因郑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但考虑到洪某作为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并综合郑某未因出售该商品获利的情况,法院依法判决郑某在该网购平台向洪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发布后保留15天,并一次性赔偿洪某经济损失1900元。
法官提醒:在网络平台上,未经本人同意借“明星效应”进行宣传、销售商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越过了法律底线。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在商品推广、销售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此类风险,慎用“明星同款”。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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