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发生债务关系后,在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去世了,遗产该怎么处理?有人认为,人死债消,不用还了。也有人认为,应当父债子还、夫债妻偿。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去世后,他所欠的债务究竟该怎么处理呢?让我们一起通过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看看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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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章某(化名)生前曾因个人开支等原因多次向银行贷款,去世后尚欠本金近24万元及利息。银行认为,章某的妻子张某、两个婚生孩子及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对借款人章某的债务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曲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章某生前债务在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认是个人债务,章某去世后银行卡的11万余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其中5万余元属于章某的遗产,本应用于偿还案涉债务,但考虑到章某的父母和两个未成年人孩子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形,曲江法院遂判决在章某的5万余元的遗产中酌情保留遗产2万元后,向银行偿还3万余元债务。
银行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尚有遗产未查明,并以章某的继承人获得了公司捐款、人寿保险赔款等为由,认为不应保留遗产份额。二审诉讼中,依法查明张某还有2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也属于章某的遗产,而一审未作处理。韶关中院认为,章某父亲虽有部分工资收入,但其与章某母亲均已年满六十五周岁,而章某的两个小孩系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不具有独立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能力,因此都应该保留适当遗产。故韶关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为章某的父母和两个未成年孩子保留遗产2万元的基础上,同时在二审另外查明的1万余元遗产中,判决酌情为章某的父母和两个孩子保留5千元,剩余遗产用于偿还银行债务。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9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以及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在办理这宗案件中,在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判决为未成年子女和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后,再由继承人在剩余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有利于保护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作者:曲江法院 曾楠轩 李蓝燕
编辑:廖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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