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因通行问题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沈某夫妇与被告杨某是同村邻居。2019年,杨某为方便出行,将门前的空地用水泥硬底化形成一处平台,该水泥平台略高于门前的公共道路。之后,原告以该水泥平台影响自己由公共通道出入为由,要求被告拆除与自己相邻部分的水泥平台,而被告不同意拆除,双方由此引发纠纷。经当地村、镇两级多次调解未果,于是,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深入现场勘查、走访,了解事实真相。法院认为,原告门前另有道路可供通行,按出行条件而言,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出行便利,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其次,被告所建的水泥平台仅对原告通行小轿车有所影响;最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的水泥平台为被告旧房原址。现原告以自家车辆需经被告所建水泥平台才能通行至自家,实则是为改善自身通行条件而要求被告提供便利。对此,原告仅可与被告协商并征得其同意,但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必须牺牲自身权益为原告提供该项便利。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不过,邻里之间有时会因各种鸡毛蒜皮的小事产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  

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长江法庭就审结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是中华传统文化核心精髓,既体现于“仁义礼智信”,也体现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官在此提醒,邻里之间磕磕碰碰在所难免,邻里相处应多点换位思考,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打通各自心中的“成见之墙”。

作者:欧吉琼 谢强

编辑:廖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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