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浈江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林某某因售房佣金被拖欠,遂将公司诉至法院并获支持。
某公司是一家以房产分销为经营范围的销售公司。2020年7月,林某某入职该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月收入为基本工资加佣金。入职后不久,林某某便促成一套商铺成交。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后便支付了一半房款。该公司亦向林某某支付了销售该套商铺一半的佣金。此后该公司便一直未支付剩余佣金,林某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院依法裁决该公司向林某某支付剩余佣金。该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该公司称商铺买受人因未按时支付剩余尾款,开发商未向该公司支付佣金,故其未向林某某付清剩余佣金。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作为业务员,佣金是其工资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亦是其劳动成果的重要体现,公司应及时足额向其支付佣金。而该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商铺销售合作协议中关于佣金的支付条件对林某某并不具有约束力。该公司是否收到开发商支付的佣金为另一民事法律关系,系该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且无证据显示房屋买受人不支付剩余房款是由林某某怠于履行岗位职责或存在虚假交易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该公司以未收到开发商佣金为由扣发林某某佣金,显然是将经营风险转嫁于劳动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判决该公司向林某某支付剩余佣金。
作者:徐国维 唐梁莹珠
编辑:李建群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