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欠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男子离婚冷静期欠债,前妻被一并起诉至法院,这笔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外债,前妻是否应该一同偿还?近日,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官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邝某借款35万元,官某向邝某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条,并承诺于2022年年底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但官某拒不向邝某偿还借款,因官某向邝某借款时还与白某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邝某遂将官某及其前妻白某一同告上法庭。庭审中,白某辩称,涉案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5月初,只比两人离婚日期早18天,由于有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事实上两人4月便在民政部门申请了登记离婚,不排除官某利用离婚冷静期来将本案债务伪造成夫妻共同债务。且官某所借款项也是用于赌博,未将分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应为官某个人债务,自己也是受害者。  

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官某支付借款35万元给原告邝某,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借款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而本案借款高达35万元,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对本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邝某于本案无法证实官某将35万元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也无法证实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在此情况下,应由邝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结合两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两人早在本案债务发生前便于2021年12月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离婚,在两人和好后仅几个月的时间,两人最终还是于2022年5月2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而本案35万元债务正是发生于两人离婚前夕,在双方的夫妻感情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官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太切合实际。综上,邝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白某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作者:通讯员 林鑫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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