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乳源法院审结一件盗窃案,邓某入室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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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8日凌晨,邓某趁谢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谢某家中(门未上锁)盗得黄色手镯一个、耳环一对、戒指一个。盗窃后,邓某认为上述物品并非黄金,不值钱,于是在附近的菜地丢弃。后谢某发现家中首饰被盗,而当天邓某多次进入其家中,怀疑是邓某所为,于是报警。邓某归案后经多次讯问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后公安民警在邓某指认的丢弃被盗物品现场找到被盗物品。经检测,被盗物品为铜饰品。此前,邓某曾4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多次实施盗窃被判处刑罚,且是累犯,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除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会构成盗窃罪外,以下四种情形,无论盗窃数额大小都要判刑:1.多次盗窃(在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2.入户盗窃;3.携带凶器盗窃;4.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本案中,邓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多次实施盗窃,是累犯,主观恶性大,应从重处罚。
作者:通讯员 张娴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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