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聚会结束后送朋友回家,下班后载上顺路的同事,外出游玩搭载朋友一起出行……生活中,“好意同乘”处处可见,然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坏,责任该如何划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乳源法院近日审结的一宗案件。

图片来源网络

曾某与官某系同事关系。某日下班后,曾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官某从一路口驶出,官某看到有辆重型货车驶来,感到危险便跳车的往回跑。重型货车为了避让,与往回跑的官某发生碰撞侧翻,在侧翻过程中碾压官某,致官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货车司机谭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曾某、官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之后,官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及其挂靠的某运输公司、该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曾某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而官某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谭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虽然曾某与官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考虑到曾某驾驶的是非运营车辆,无偿搭乘官某,且曾某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曾某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各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曾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曾某赔偿14万元。

“好意同乘”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应当受到鼓励,但驾驶人无偿施惠让他人免费乘车并不意味着驾驶人不用承担任何事故赔偿责任。驾驶人对于搭乘人的注意义务并不因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因驾驶人过错导致搭乘人发生人身损害的,应赔偿搭乘人的损失。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建群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