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 推进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进执法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日前,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探索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为新兴企业和中小企业创造更包容、更宽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的成功孵化和快速成长,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执法“观察期”制度是对现有首违不罚、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等执法政策的补充完善,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充分挖掘政策潜力,提升执法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为环保信用良好、环境污染小、违法情节轻微等企业提供改正的机会,符合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无错不罚”法治精神,也是科学执法、公平公正执法的体现。《指引》明确适用对象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的当事人,或者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  

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试错纠错空间。对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和新兴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优先适用警示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在“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处罚。  

同时,为了防止市场主体滥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规避法律责任,《指引》明确,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等23项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于执法“观察期”制度。  

《指引》强调,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案件要严格执行审核审议程序,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确保柔性执法的客观性和规范性。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生态环境局将认真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在依法执法的同时,通过帮助企业解决各类环境问题、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法守法、及时了解各种优惠政策,更有效地服务企业发展。  

作者: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邹方筱

编辑:张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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