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一起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立案执行过程中,逃避法院执行且隐瞒、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3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刑事案件被害人李某、肖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赔偿李某3.1万余元、赔偿肖某7.4万余元及负担相应案件受理费。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王某未主动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在2021年收到房屋拆迁补偿款31万余元后,立即将款项转移至蒙某账户,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瞒、转移财产,致使该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针对王某逃避执行的行为,该案合议庭认为王某银行账户中曾有30余万元资金往来,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但拒不执行,且经法院多次通知拒不到法院解决执行问题,逃避执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随后
法院将王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迫于法律威慑,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11月,王某家属代其支付赔偿款及利息,法院对案涉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已履行完毕全部执行义务,酌情从宽处罚。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两年。
法官提醒,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是一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犯罪。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有还债的能力,却逃避债务。然而,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人终将接受法律的严惩。被执行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作者:朱德伟 欧吉琼
编辑:廖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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