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妈妈替子索要抚养费 南雄法院调解成功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我可以什么都不要,但是我的孩子不能受委屈。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不能不管小孩。只要黄某伦肯和我一起抚养小孩,承担这份责任,其他的我也不会有意见。”想着作为父亲的黄某伦居然不管不顾自己年幼的儿子,身为母亲的刘某秀却只能在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痛哭流涕。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刘某秀与丈夫离婚后,认识了已婚的黄某伦,二人迅速坠入爱河,黄某伦甚至还向刘某秀承诺会立马和妻子离婚,与刘某秀组织家庭,沉浸在爱情里的刘某秀对黄某伦的承诺深信不疑。没过多久,二人便在外面租好了房子,过起了二人世界。  

2017年8月,刘某秀与黄某伦的儿子刘某峰出生了,由于两人一直没有去当地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且黄某伦与前妻已育有两子,为了不缴纳社会抚养费,黄某伦试图与刘某秀沟通,让儿子刘某峰落在女方的户头上。刘某秀见黄某伦对孩子不理不睬的态度,便开始大哭大闹,并以死要挟黄某伦。生活上的琐碎事情,外加儿子刘某峰的落户和社会抚养费问题,导致刘某秀与黄某伦之间的感情日渐消退。  

2018年初,黄某伦离开了家乡外出打工与刘某秀和幼子断了联系,此时的刘某秀为了照顾儿子放弃了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的刘某秀索求无望,便来到南雄市妇联求助。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与南雄市法律援救处一同协助刘某秀及其年幼的儿子刘某峰来到南雄市人民法院起诉。  

承办法官了解到刘某秀的情况后,立即组织家事特邀调解员先行调查和调解。调解员多次前往黄某伦所在的村委会开展调查,并向其亲属和邻居打听下落。然而,多次的调查均未查找到黄某伦现在的联系方式。经过多方打听,调解员终于在2019年春节前夕,了解到黄某伦的侄女黄某英在家族中有一定的话语权,能够联系上黄某伦。得到此消息后,法官立即委派调解员前去黄某伦侄女家中,希望可以通过侄女说通黄某伦履行法定义务。经过黄某英与其叔叔黄某伦的沟通,黄某伦答应年前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儿子刘某峰。  

2019年2月13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进行庭前调解,因黄某伦在外打工无法及时回来,便委派其侄女黄某英为委托代理人。在法官和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黄某英表示,其叔叔黄某伦愿意与刘某秀共同抚养幼子刘某峰。刘某秀也表示“儿子刘某峰能够得到父亲的关心,只要黄某伦能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我便不再纠缠他”。经过南雄法院的调解,刘某峰、黄某伦双方达成协议,作为父亲的黄某伦从2019年2月起至刘某峰年满18周岁止,在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抚养费打入刘某秀的账户。调解过后,刘某秀紧紧抱着儿子刘某峰,儿子的抚养问题终于解决了,儿子也能够得到父亲的关心,这对于一个母亲来说也算是给自己孩子的一个补偿了。

法官说法:

法官强调,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且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实行平等对待的政策,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黄某伦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理应对孩子负起抚养的义务,但是黄某伦却无视刘某秀的请求,无视孩子的需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由于黄某伦对亲情血脉的顾念,对孩子的愧疚,最终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担起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本院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考虑到刘某峰和刘某秀的实际情况,在年后立马召集双方调解成功,切实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身为母亲的刘某秀能够在今后安心的教养幼子。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通讯员 叶贤斌 吴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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