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酒店停车场内摔倒致残,酒店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浈江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1年5月15日晚,谢某入住韶关浈江区某酒店,次日11时左右,谢某乘电梯至酒店地下停车场取车时在通道上滑倒。事故发生后,酒店方立即派人将谢某送往粤北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谢某认为,因酒店漏水造成路面积水湿滑,导致自己滑到摔伤。因与酒店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谢某将该酒店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原告谢某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谢某构成十级伤残。而后谢某明确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酒店方认为,导致谢某摔跤的主要原因是其在行走时一直低头玩手机而未注意路面情况,并且其选择从行李通道下斜坡而不是走人行楼梯。酒店作为涉案场所的管理者,已经在电梯出口的显眼处设置“小心地滑”的告示牌,尽了告知义务,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地下停车场这种公共场合行走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该案中,被告作为酒店的经营者,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事故发生地属从电梯行至地下车库的必经通道,因存在水渍导致比较湿滑,但被告却未及时处理,对此被告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边看手机边走路,未注意路面情况,未注意警示标志,且未选择行人应该走的阶梯,而是从行李通道的斜坡行走,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酒店承担30%的责任,谢某自行负担70%的责任。

最终,浈江法院判决酒店赔偿谢某6.8万余元。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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