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雄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起,彭某某利用其经营通讯店的工作便利,在为顾客开办电话卡业务过程中,明知已为顾客办好电话卡,仍以未办好卡为由要求顾客再次提供身份证及人脸识别的身份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以私下操作另外注册电话卡和微信号,继而出售给雷某等人从中牟利。其间,彭某某共出售电话卡59张和微信号20个,非法获利9880元。
自2021年1月起,雷某将从彭某某处购得的电话卡用于注册微信号,并将所注册及购买的微信号出售牟利。其中,雷某共出售微信号77个,非法获利9870元。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雷某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彭某某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合案件情节、性质等,依法对二人处以前述刑罚。
另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扰乱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其二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责令两被告人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一次性赔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共计19000余元,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省级以上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委托电信部门向被侵权人发送风险提示短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个人的名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个人信息泄露很有可能会让自己遭受损失,且极易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其他犯罪,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因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也告诫犯罪分子,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将严惩不贷!
作者:黄健婷 钟州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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