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那些事

“执行难”难在哪儿?如何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怎么做才能更好地加快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韶关市人大代表、市律师协会会长王少敬与广东省、韶关市人大代表,资深律师陈小雄有他们自己的看法。

律师看“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据我个人的理解,平常所说的‘执行难’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暂时未能执结的案件,而‘执行不能’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谈及“执行难”与“执行不能”,陈小雄律师说道。

“在我的律师职业生涯中,因代理过许多执行案件,故一直有关注‘执行难’与‘执行不能’这一法律问题,在我看来,其二者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等种种原因,导致执行案件暂时无法执结。‘执行不能’是指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履行能力等客观原因,根本无法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到位,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民众对上述两个概念不甚了解、容易混淆,以致部分当事人面对‘执行不能’时,认为生效判决成了‘法律白条’,从而质疑法院执行不力。”

执行难不仅是法律问题 

还是社会问题

王少敬律师称,在其所经历的众多执行案件中,有一个案件让他印象尤为深刻。

“那是一个某村村民陈某诉其所在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该案中,村小组以陈某系‘外嫁女’为由,拒绝为其分配集体收益,陈某为此将村小组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应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分配款并获法院支持。可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村小组一再以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分配财产需经村民大会表决等为由,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法院通过现有条件多方查找未能查得村小组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案件一直无法推进。后法院了解到,该村小组与当地镇政府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法院遂与镇政府联系沟通并依法对债权进行了执行,最终使陈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兑现。”

“上述案件经法院多番努力终得顺利结案,固然皆大欢喜,但其实也有部分执行案件不随人愿,难以在期限内得到圆满执结。”王律师说道:“近年来法院通过不断丰富执行手段、拓宽财产查控渠道、实现多部门联动等方式,使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较以往有了很大的改善,然不可否认的是,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仍有许多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在于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民众法治观念淡薄等,对此,我们应当清晰认识到,‘执行难’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非法院‘单打独斗’就可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只有把各方力量拧成一股绳,才能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强大合力,使执行难真正从源头、制度上得到解决。”

不仅要重视审判执行 

还要做好沟通释疑

截至目前,陈律师已经连续当选四届省、市人大代表,在此期间,他认真听取了百姓的心声,并深入了解了法院工作。他感受到,一直以来法院“埋头苦干”,忽视了执行宣传,与民众的沟通不足,以致群众不能理解“执行难”到底难在哪儿,也未能很好地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致使法院卖力工作却“吃力不讨好”,执行工作难以得到民众的高度认同。

“执行不能”曾真真切切地发生在陈律师的身边。许某曾在陈律师家中任保姆一职,离职后仍与陈律师一家相交甚好。但不幸的是,多年前许某的丈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该案被告人胡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入狱,并被依法判决支付许某赔偿款40余万元。胡某为农民,以种植蔬菜为生,收入甚微,生活本就较为窘迫,其所有的一间简陋砖瓦房系其唯一居所。鉴于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又处于服刑期间,不具备履行能力,出狱后仍如从前那般以种植蔬菜为生,收入微薄,故法院穷尽各种手段亦始终未能执行到位。

至今,陈律师仍会每年向法院了解该案进展,并致电告知许某案件相关情况。许某表示,一直以来,法院也多次与其进行沟通,她十分清楚被执行人实在不具备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也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与支持。法院十分同情许某的处境,经调查发现其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后,曾指引其申请并成功获得司法救助。“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良好互动,着实为执行工作增益不少。”陈律师说道。

破解执行难可借助科技和社会力量

王少敬律师与陈小雄律师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了殷切的希望,并就进一步推进法院执行工作谈了几点意见与建议。

“建议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更多的支持,依靠党委力量加快完善多部门沟通联动机制,实现社会资源共享,拓宽财产查控渠道,压缩“老赖”生存空间。不断增强执行队伍建设,在财力、人力、物力方面向执行工作倾斜,及时兑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执行工作中,注重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主动将执行工作中的各个节点信息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充分掌握案件进度并从中了解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王律师说道。

陈律师对王律师的建议表示认同,并建议道:“现今科学技术发展迅猛,法院也应当搭上这一列‘信息化高铁’,推进信息化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借助科技的力量提升办案质效,破解案多人少的困局。同时,借助‘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向群众展现自己的执行工作成果,用事实证明法院如何公平高效地开展执行工作。”

作者: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健婷 温菁

编辑:朱海雯

责编:李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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