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倾力执结18年旧案

近日,张阿姨将一面印有“执行利剑出鞘旧案权利兑现”的锦旗送到南雄法院,感谢该院为其执行到了18年前的案件赔偿款。  

1998年8月的一天,张阿姨的儿子邓某因出面制止黄某醉酒后欺负朋友,在双方争执中,许某被邓某打伤,为此许某怀恨在心。次日,许某纠集20余人携带砍刀、水管对邓某进行围攻、追打,造成邓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并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许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万余元。其余相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不等,赔偿金额6千元至2万余元不等。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未自动履行,张阿姨夫妇当年向韶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韶关中院委托南雄法院执行。由于被告人许某已被执行死刑,其他被告人在监狱服刑,各被告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中止执行。  

被告人相继刑满释放后,也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张阿姨到南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走访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现状和财产状况,并多次上门找到被执行人,反复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最终同意和张阿姨进行协商和解。  

执行法官立即召集张阿姨与被执行人前来法院协商。经过执行法官耐心调解,张阿姨和数名被执行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表示,将按和解协议履行他们应负担的赔偿份额。近日,张阿姨和被执行人在法院进行了执行款交付。

文字: 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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