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始兴县人民法院一案件代理人私自拍摄庭审照片发布朋友圈,误导公众,被罚款1000元。
基本案情
早前,始兴县人民法院在对陈某与始兴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举行听证过程中,该案一方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某在未经法庭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拍摄庭审照片,并使用猜疑、不真实且误导公众的字眼,发布多条微信朋友圈,捏造、歪曲事实,污蔑司法机关。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饶某的行为已扰乱法庭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经法庭劝导教育,饶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言行不当,表示懊悔,并按时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法庭是人民法院进行庭审活动的重要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庭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庭审活动中,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服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挥,未经允许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否则,法院可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来源:韶关中院
作者:黄健婷 陈晓玲 周美红
编辑:张惠娟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