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增的居住权引起了社会公众极大关注。近期,曲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成功办理了第一宗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这标志着“居住权”这种新型“用益物权”登记在我区正式落地实施。
自《民法典》实施以来,经常有群众到曲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不动产居住权登记问题,但由于当前居住权属于一项“空白业务”,暂时没有案例参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也未明确如何办理。该中心在收到群众的咨询后,多次向上级部门请教咨询,查阅研读《民法典》和积极借鉴学习其他城市工作经验,为进一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受理了首宗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申请,最终于3月底成功办理曲江区首例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知识知多少。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旨在解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问题,同时也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办理居住权需不动产权利人与居住权人共同订立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合同订立好后,双方携身份证明和居住权合同、不动产权证等有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不动产居住权办理后,证书上会备注该居住权信息,以后不动产权利人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第三方能及时知晓该居住权情况,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也有它的限制性规定,居住权人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也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后或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下一步,曲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交流,针对居住权登记这一新业务,围绕《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加强相关法律学习、业务培训,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居住权登记的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水平。
来源:曲江区自然资源局 赵璠 刘小平
编辑:张惠娟
责编:陈云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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