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浈江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综合案件情节、性质等,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倜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彭某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对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有力打击,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8日,浈江法院对原告冯某诉被告彭某倜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彭某倜将一台液压挖掘机返还冯某。但在判决生效后,彭某倜有能力执行却一直不履行,而且还利用该挖掘机在她哥哥彭某得承包的石场内从事生产,于是,申请执行人冯某向浈江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浈江法院执行干警一行奔赴湖南省株洲市开展强制执行,要求彭某倜履行交付挖掘机义务。其间,彭某倜声称自己不知道挖掘机下落,经执行干警反复释明法律直至决定对彭某倜采取拘留措施,彭某倜才愿意提供挖掘机存放地点,并带领执行干警前往挖掘机所处村落。
此间,彭某得得知上述情况,故意规避法院执行,将挖掘机拖放到了所处村落的另一处工地,并组织多人以追讨工程欠款的名义围堵执行干警,以推搡拉扯的方式阻挠执行、冲击执行现场,一度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事发后,被告人彭某得、彭某倜依旧一直没有依法履行判决,并持续使用该挖掘机。2019年5月30日,浈江法院执行干警在彭某得及其妻子共同经营的建材公司石场内发现涉案液压挖掘机,成功执行交还给冯某。同年,被告人彭某得、彭某倜分别被抓获归案。
浈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倜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交付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彭某得明知彭某倜是被执行人,仍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彭某倜、彭某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黄健婷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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