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进行网络电信诈骗 仁化一男子获刑一年

近日,仁化法院审结一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21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绰号叫“啊飞”的人介绍,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所有的银行卡、手机、密码等非法提供给他人刷卡,从中获利。经核实、统计,张某某非法提供的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4宗,该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金额为605349.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电信诈骗主要是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在诈骗实施过程中,诈骗分子通过大量收购他人电话卡、银行卡实施诈骗行为以及转移诈骗资金。因此,大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和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更不要为贪图一点蝇头小利而酿成大错。

作者:通讯员 朱艳群 欧吉琼

编辑:蓝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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