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饶某二人,因犯盗窃罪获刑入狱,出狱后没安分几天却又“重操旧业”。短短6日内便用相似手法盗窃他人财物15次,并因此再次被捕、获罪成囚。
上述盗窃案系由南雄法院于近日审结。该案中,被告人张某、饶某均因触犯盗窃罪于2020年获刑入狱,并因此在狱中相识。后饶某、张某二人相继出狱,重获自由的张某找到饶某,和他一同谋划“重出江湖”,并结伙驾驶摩托车窜至多地,用弹弓发射弹珠击碎汽车车窗,进入他人车内盗窃财物,将盗得的现金及物品变卖进行分赃。
经查,2020年8月底至9月初之间,张某与饶某在短短6日内便接连作案15次,并在最后一次作案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随后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南雄法院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张某、饶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3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饶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饶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责令其二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将构成盗窃罪。视盗窃数额的大小,将面临不同的刑事处罚,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我国,大部分犯罪分子受过刑事处罚后,能够改恶从善、重新做人,但也有部分犯罪分子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不久重新犯罪,本案当中的两名被告人就是这种情况。”结合该案,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该规定旨在对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分子予以严惩,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保护人民的实际效果。”
作者:黄健婷 钟州琼
编辑:姜新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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