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知相识,七旬老先生张某和60岁的女士李某确定了恋爱关系。不曾想,这段“黄昏恋”没能走向圆满,恋爱时张某借给李某的“棺材本”也迟迟追不回。而今张某生病了,急需花钱治疗的他无奈之下只好将李某告上法庭。
大约两年前,张某与李某确立恋爱关系,并为相互照顾选择同居。恋爱期间,李某为买房向张某借款16万元。但不料,张某在近日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需要大额资金用于治疗,于是他向李某提出要其陆续归还之前的借款。但令张某没想到的是,李某不认账了,认为那是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而非借款,甚至还把张某的微信、电话都拉黑,拒绝见面。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武江法院。
庭上,针对张某的主张,李某辩称,该笔借款并非借贷,而是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张某仅出具了银行转账单予以佐证,只能证明其转了一笔钱,不能证明是借款,和借贷没有关联性,其不予认可。对此,李某还出示了一封张某写的信,拟证明张某所称“遗失了借条”是在说谎,其与张某从来没有发生过借贷行为。
武江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该案中,张某虽没有提供李某出具的《借条》,但提供了转账记录用以佐证借款事实。李某承认收到转账,但否认是借款,主张该款是双方共同生活的费用,对此,在未能举证证明张某上述转账系其他债务的情况下,李某不能单单以张某不能提交《借条》而否定本案借款事实的存在。张某作为出借人,其提交转账凭证已完成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李某应对自己的抗辩意见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李某提供了张某手写给她的信件用以佐证,信中载明“我是看到你女婿迟迟不肯给钱你买屋,又要写借条,我看不过眼才拿出我的棺材本给你买屋,也没要你写借条。”“我说就怕以后有病要用钱,你说放心,到时你有病,我跟朋友借也不会不管你。”“希望你不要忘恩负义,见死不救,逐步归还我的救命钱”等内容。
根据信中内容,显然张某并没有让李某出具《借条》,且信中非但没有张某所支付的涉案款项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费用的表述,还显示了该款系张某的全部身家。此外,信中指出,李某曾承诺“我跟朋友借也不会不管你”。该信件由李某提供,且不利于李某的主张,法院对该信件的内容予以采信。
另经查明,张某与李某同居时间仅一个月,李某即收取张某16万元的“生活费”,不符合常理。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
作者:黄健婷 黄嫔 凌嘉华
编辑:姜新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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