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何某明知家禽是他人盗窃而来,仍予以收购,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7月份开始,何某在明知董某、黄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向其出售的鸡、鸭等家禽是盗窃而来,仍进行收购,并转手卖出获利。经统计,何某收购董某等人盗窃而来的家禽的总金额为29131元,经过转卖非法获利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所收购的家禽是他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实施该犯罪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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