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办结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记者获悉,日前,韶关市南雄某化工有限公司违规处置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圆满办结。这是继2021年2月《韶关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之后,我市办结的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了韶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新突破。  

据了解,2020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韶关市南雄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后,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规定,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评估和索赔工作。  

涉案地块。

今年1月,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组织属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召开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议,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该化工公司进行磋商。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由该化工公司承担违法处置固体废物案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费用,并对受损土壤进行修复。  

工作人员在收集废活性炭。

截至目前,该公司已按赔偿协议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开展环境损害修复工作,累计赔偿支付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固体废物转移处置、土壤修复治理等相关费用157.25万元,涉案地块已完成修复和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成功办结,有利于扭转“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走向常态化运转具有参考意义。在此,该局警示广大企业经营者,“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务必要强化环保意识、守法经营,如非法生产排污,必将严厉追究责任。

作者: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薛柏华 通讯员 何志先 邓婷

图片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提供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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